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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论《长江保护法》与《刑

来源:长江丛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3-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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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对接的“最严”基调 二、《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对接的范围 1.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非法养殖、投放外来物

文章目录

一、《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对接的“最严”基调

二、《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对接的范围

1.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非法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

3.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4.非法交易渔获物的行为。

5.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6.非法采砂的行为。

7.非法占用长江流域水域或岸线的行为。

8.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对接的部分缺失及立法完善

四、《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对接的标准

1.涉及两法对接的司法解释应更加明确。

2.涉及两法对接的司法解释应注重协调。

3.涉及两法对接的司法解释应坚守严格取向。

4.涉及两法对接的司法解释应全面及时。

文章摘要:《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是立法层面贯彻和落实"最严"生态法治观的体现,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要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最严"保护,还需要刑法提供相应的保障。《刑法》与《长江保护法》的对接应坚持"最严"生态法治观,在范围上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在设定对接标准时,应强化其明确性并注重不同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同时还应坚守"最严"的取向,全面及时地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9898/j.cnki.42-1704/C.2022.0213

论文分类号:D922.6;D924.3

文章来源:《长江丛刊》 网址: http://www.cjckzzs.cn/qikandaodu/2022/0302/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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