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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 依法破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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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人民法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要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相关案件,依法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
杨临萍指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长江保护的整体性,坚持“一盘棋”思想,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司法保护工作。
要强化长江保护的协同性,根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要推动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考虑水、大气、土壤、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以及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区库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她强调,长江保护法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要严格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及时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针对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要强化内部协同审判机制,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在行之有效的长江经济带11+1、长三角地区协作基础上,构建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要健全外部协调联动机制,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服务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
此外,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法律宣传,以生动的审判实践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开审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定期发布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全社会共同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充分运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司法国际论坛等交流平台,丰富比较法律研究、案例信息共享等交流方式,展示长江司法保护成效,讲好中国流域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杨临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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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长江丛刊》 网址: http://www.cjckzzs.cn/zonghexinwen/2021/0225/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