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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虾?大河鱼?重庆第二批“长江禁捕 打非断

来源:长江丛刊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长江虾?大河鱼?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选出第二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多个案件都涉及水产品虚假宣传。 1.重庆口口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案 2020年

长江虾?大河鱼?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选出第二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多个案件都涉及水产品虚假宣传。

1.重庆口口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案

2020年9月22日,市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口口鲜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E区89-90号水产门市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市及其冷冻库房发现共有冷冻“长江河虾”1300件,其外包装上标注有“长江河虾”标识,标称生产商为万州区瀼渡福鑫农产品加工厂。执法人员按照国抽细则项目依法进行了抽检。

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9月22日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时,又在其仓库发现还存放有外包装标识为“小白虾”的冷冻箱379件,标称生产商为万州区瀼渡福鑫农产品加工厂。执法人员按照国抽细则项目依法进行了抽检。

经查,万州区瀼渡福鑫农产品加工厂于2018年7月离开瀼渡镇,没有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长江河虾”,是该公司从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渔民何盘良处收购的太湖白虾。其包装箱上和内包装产品标名为“长江河虾”,实际为“太湖小白虾”。其销售的“小白虾”,为该公司委托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成河街满意水产商行丁马中加工的“小白虾”。

上述标称为“长江河虾”和“小白虾”的产品,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相关,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上述产品的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均为虚假标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当事人将“太湖小白虾”对外宣称“长江河虾”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江北区金三角黄腊丁昌明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0月2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江北区红砂碛26号2-4现场和大众点评APP平台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在大众点评APP平台开设的“金三角大河黄腊丁”的外卖菜单中有:“大河江团(酸菜 泡椒)”、“大河江团(特色麻辣)”、“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特色麻辣锅底)”、“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秘制酸菜泡椒锅底)。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平台经营过程中,在菜单上以“大河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等做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3、梁平区屈仁友火锅店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0年11月27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梁平区屈仁友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标注“鲟鱼”的玻璃展示柜有两条鲜活的鲟鱼,当事人不能出示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鲟鱼属于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从重庆市泉溪淡水渔业有限公司以44元的价格购进2条鲜活的鲟鱼,重2.05kg,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玻璃展示柜以116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鲟鱼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37.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4.康钦正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0年11月26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名豪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名豪水产品销售区内销售甲鱼的销售柜上的产品标识牌写有“推荐 品名野生甲鱼,产地重庆,售价58.00元/500g”, 执法人员查看名豪提供的鱼类水产品进货记录台账,水产品名称为黄甲鱼。

文章来源:《长江丛刊》 网址: http://www.cjckzzs.cn/zonghexinwen/2021/0303/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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